申请执行人胡XX,男。
被执行人李XX,女。
本院2011年9月1日受理胡XX根据(2010)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373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1年9月19日公告向李XX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李XX外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无法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城执字第X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有执行条件时可随时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二0一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