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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会法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杨某与被执行人梁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会同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杨某,男,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职工。

申请执行人杨某,曾用名杨X,男,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学生。

被执行人梁某,男,侗族,湖南省会同县人,教师。

申请执行人杨某、杨某与被执行人梁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0日作出的(2011)怀中民一终字第X号及本院2011年5月16日作出的(2011)会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某、杨某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怀中民一终字第X号及本院(2011)会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陶湘宁

审判员钟建华

审判员李克周

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杨某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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