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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某诉被告曾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田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X区。

被告曾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X区。

委托代某人代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X区。系被告曾某母亲。

原告田某诉被告曾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18日受理后,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新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田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X年X月X日生育一女曾某乙,双方于1997年7月18日调解离婚,当时约定婚生女曾某乙由被告曾某抚养,而后一直由曾某抚养至今。现在尚未成年的女儿表示要随母亲生活。因此,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婚生女儿曾某乙由原告直接抚养至独立生活止。

被告曾某答辩称原告起诉是实。

经审理查明:被告曾某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生小孩曾某乙自2011年11月25日起由原告直接抚养。

二、变更抚养关系后,小孩的抚养费由原告独自承担,不要求被告承担小孩的一切费用。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田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或其特别授权代某人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即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新华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代某书记员邹琼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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