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新宁县X镇X村X组X号。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清市X村人,个体工商户,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顾国军,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陈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现郑某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
审判员李宣连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