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原任安阳市X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副局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1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某、郭某乙,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滑县人民法院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11年12月12日作出(2011)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判决涉案赃款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王某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量刑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11)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立永
审判员李振安
代理审判员张鑫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申江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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