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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某甲与被上诉人商某、原审被告李某乙、李某乙、张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

委托代理人张某立,江苏凯旋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某

原审被告李某乙

原审被告李某乙

原审被告张某

上诉人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商某、原审被告李某乙、李某乙、张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8日作出的(2010)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1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2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立、被上诉人商某、原审被告李某乙、张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李某乙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导致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60元,退给上诉人李某甲。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潘全民

审判员刘鹏

代理审判员王超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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