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
委托代理人张某立,江苏凯旋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某
原审被告李某乙
原审被告李某乙
原审被告张某
上诉人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商某、原审被告李某乙、李某乙、张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8日作出的(2010)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1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2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立、被上诉人商某、原审被告李某乙、张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李某乙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导致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0)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60元,退给上诉人李某甲。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潘全民
审判员刘鹏
代理审判员王超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