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申请再审人姚某与被申请人解某、一审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姚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解某。

一审被告:王某某。

申请再审人姚某与被申请人解某、一审被告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日作出(2011)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12月14日,姚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在本院审查过程中,姚某与解某双方自愿达成了和解某议。姚某于2012年3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姚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某》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姚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郑友启

审判员李文武

审判员苏雯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神威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