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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某湛河分局申请执行鹤壁瑞洲纸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被执行人)鹤壁瑞洲纸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某湛河分局。

本院在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某湛河分局申请执行鹤壁瑞洲纸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中,鹤壁瑞洲纸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5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某,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听证。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某燕曙红、陈跃军及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某均到庭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鹤壁瑞洲纸业有限公司称,其从未在平顶山市X区销售过产品,也从未见湛河工商分局向其送达过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平工商湛处字(2011)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特依法提出异议请求驳回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某湛河分局对其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查明,2011年2月22日,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某湛河分局执法人员接到一消费者的举报,称其在位于某顶山市X路中段双丰商场负一楼河南九头崖集团平顶山商业连锁有限公司168店购买的由鹤壁瑞洲纸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荟柔”牌茶语妇婴用纸的塑料外包装上标有“中国知名品牌”的字样涉嫌虚假宣传,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某湛河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情况于某日立案,经调查取证后认为,鹤壁瑞洲纸业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到平顶山市场的“荟柔”牌茶语妇婴用纸的塑料外包装上标有“中国知名品牌”的字样,其证书是由“中国中轻产品质量保障中心”颁发的。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某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字[1996]X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关于某理某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X号)及《关于某顿营销信息发布秩序坚决制止乱排序、乱评比行为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第X号)等文件早已明确叫停有关乱评比的行为,同时也对有关评比的主体、评比办法、评比信息发布进行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某关于某止发布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工商广字【1999】字X号)文件进一步明确规定“...对商品包装物上含有上述内容的,自2000年3月1日起,停止使用”的规定,鹤壁瑞洲纸业有限公司在上述产品上标注的上述内容属于某效的乱评比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和《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

2011年4月18日,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某湛河分局向鹤壁瑞洲纸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一份公函,告知将对被执行人鹤壁瑞洲纸业有限公司进行处罚,如有异议请于2011年4月22日前派人协商处理。

2011年5月10日,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某湛河分局依法向鹤壁瑞洲纸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平工商湛听告字(2011)X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被执行人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某、依据及处罚意见有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

2011年5月30日,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某湛河分局作出了平工商湛处字(2011)X号行政处罚书,并向鹤壁瑞洲纸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处罚决定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鹤壁瑞洲纸业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罚款义务,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某湛河分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某湛河分局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商行政管理某关,有权对在自己管辖范围内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某湛河分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法依次向异议人(被执行人)鹤壁瑞洲纸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公函、行政处罚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异议人(被执行人)鹤壁瑞洲纸业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其放弃了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某湛河分局于2011年5月30日作出平工商湛处字(2011)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程序合法有效。异议人(被执行人)鹤壁瑞洲纸业有限公司提出异议理某不成立,应予以驳回。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鹤壁瑞洲纸业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周振杞

审判员霍彩玲

审判员马卫星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孙新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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