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罗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南岳区X区X镇X路。
被执行人长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
罗某与长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衡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东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1年6月8日立案执行。根据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长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罗某30万元及其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预查封被执行人长沙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衡东县X路云鼎大厦X号房屋,其他无可供财产执行。现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长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衡东县人民法院(2011)东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
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应当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提供证据证明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继续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谭发生
执行员唐建平
执行员李翔
二0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丁岳鹏
撰稿:谭发生;校对:丁岳鹏;印6份;2011年10月18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