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X网络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XX号XXX室,实际经营地上海市徐汇区XXX路XX号X楼。
法定代表人吕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雪松,广东浩瀚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X族,住湖北省武汉市XX区XX大道XX-XXX-X号。
被告上海XX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XX路XXX弄X号XXX室,实际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XX路XXX弄X号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姚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XX,女,上海XX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蒋X,男,上海XX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网络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X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XX网络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上海XX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许根华
审判员王旭
代理审判员沈卉
书记员郭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