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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某网络有限公司诉上海某某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网络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XX号XXX室,实际经营地上海市徐汇区XXX路XX号X楼。

法定代表人吕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雪松,广东浩瀚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XX,女,19XX年XX月XX日生,X族,住湖北省武汉市XX区XX大道XX-XXX-X号。

被告上海XX传媒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XX路XXX弄X号XXX室,实际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XX路XXX弄X号楼XXX室。

法定代表人姚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XX,女,上海XX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蒋X,男,上海XX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网络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XX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10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XX网络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上海XX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许根华

审判员王旭

代理审判员沈卉

书记员郭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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