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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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

上海市金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某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0年5月15日夜,被告人赵某某至本区X镇X村X号X室,采用扳断不锈钢防盗窗的方式进入该房间并翻动房间内的抽屉和床铺实施盗窃,因未发现贵重财物而离开现场。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证人金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文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9日起至2010年11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徐艳

书记员李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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