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丁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康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农民,住(略)。系被害人丁xx、周xx之长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xx,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农民,住址同上,系丁xx、周xx之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害人丁xx、周xx之次子。

被告人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文盲,农民,住(略),1994年9月8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依法逮捕。1996年9月11日被监视居住。2010年6月3日经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安康市X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唐辉,陕西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康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x、丁xx、丁x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5月10日作出(2010)安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丁x、丁xx、丁xx提起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3日作出(2010)陕刑一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安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我院在重审期间,安康市人民检察院以本案证据不充分,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安康市人民检察院以本案证据不足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杨荣普

审判员王某勇

审判员王某花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教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