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梅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男,湖南省石门县宝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某于201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梅某撤回对被告徐某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梅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梅某负担。
审判员冉成文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杜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