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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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X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X,因本案于2009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X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卢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卢X在本市X路X号X餐厅处,窃得被害人廖X放在衣服口袋内的价值人民币1215元的索爱W595型移动电话1部,其在逃跑途中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X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被害人廖X的陈述笔录、证人顾X、马X的证词、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扣押和发还物品清单、上海市闸北区物价局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拍摄的照片以及被告人卢X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据此,根据被告人卢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10日起至2009年6月9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汤静隽

书记员龚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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