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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永冷执字第34-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唐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县人,XX公某职工,住XX宿舍。

被执行人XX公某。住所地:XX市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秦XX,该公某董事长。

第三人汪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厂宿舍。

第三人张XX,男,19XX年X月日出生,汉族,XX市X区XX路XX号X楼X单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永冷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8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XX公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XX公某已将公某现有的财产转移到汪XX、张XX的名下。房屋租赁收入由汪XX、张XX收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汪XX、张XX在银行的存款1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新华

二0一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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