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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吴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寿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女,永寿县人。

被告吴XX,男,永寿县人。

原告张某与被告吴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7日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经通知原告,原告既不能提供被告准确下落,也不缴纳公告费,致使诉状副本、传票无法送达被告,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审判长左广利

审判员刘爱龙

审判员严永锋

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李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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