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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危险驾驶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西安市X区人,居民。2011年8月1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xx、魏x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刘x及其辩护人李xx、魏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3日18时许,被告人刘x与他人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黑色珠江125摩托车,后边乘坐朋友王xx,沿新雁引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雁引路X村十字左转弯,逢李x驾驶陕x中型货车沿三益村X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右转弯,两车相撞,致刘x、王xx受伤。事故发生后,对刘x进行抽血留样鉴定,经鉴定:刘x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为256.89mg\x.。经事故认定,刘x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李x负此事故次要责任。王xx无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破案及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肇事车辆痕迹检查表,现场图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血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致他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西安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x所犯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x在侦审阶段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尚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某条、第某、第某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审判员田秋玲

二0一二年二月日

书记员胡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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