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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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璐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17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朱某,在平煤六矿一坑的“新亚茶食府”吃完饭,在饭店的X房间趁王某X喝醉熟睡之机,将被害人王某X给其弟王某X戴的一条黄金项链盗走,后朱某与其女朋友一起到平顶山市X路中段(金盾)服装店旁边一手饰加工打金店里,以每克335元的价格卖给王某,得赃款30400元。后经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一条(90.90克),价格:35905元。赃款被告人朱某挥霍400元,剩余30000元已追归被害人。

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年龄证明、抓获经过、扣某归还物品清单、指认作案现场照片四张。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朱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7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朱某,在平煤六矿一坑的“新亚茶食府”吃完饭,在饭店的X房间趁王某X喝醉熟睡之机,将被害人王某X给其弟王某X戴的一条黄金项链盗走,后朱某与其女朋友一起到平顶山市X路中段(金盾)服装店旁边一手饰加工打金店里,以每克335元的价格卖给王某,得赃款30400元。后经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一条(90.90克),价格:35905元。赃款被告人朱某挥霍400元,剩余30000元已追归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朱某于某述:今天是我老表陶鹏杨结婚的日子,他家是在六矿一坑的新亚茶食府办的婚宴,我去给他家帮忙外加中午吃饭。下午2点多的时候,婚宴结束了,客人们都正在离开,我一个邻居好像是叫苗凤枝,她让我和他一起进饭店X房间,X房间内有一个桌子上的鸡蛋汤没有人喝,苗凤枝让我帮她打包带回家,我就和苗凤枝一起进了X房间,进去之后,我看到一个男的坐在椅子上,头耷拉着,醉酒睡着了,屋子里头没有其他的人,我帮苗凤枝把鸡蛋汤弄好后,苗凤枝就走了,我在帮苗凤枝倒鸡蛋汤时,我就看到这个醉酒的男的脖子上带着一条很大的黄金项链,那个时候我就想着等会有机会了,我把这条黄金项链给“弄”走。等到苗凤枝走后,屋子里头没有别人了,我把X房间门给关住,然后就把这个男的脖子上的黄金项链给去了,这条黄金项链的卡头是“M”形的,不是太好去,我就把这个“M”形卡头给掰坏,然后去的黄金项链。把黄金项链从这个男的脖子上偷走了之后,我就拿着黄金项链,出了新亚茶食府大门,找到了和我一起参加婚礼的女朋友李珊珊,我们一起出了新亚茶食府,然后我们往北走到六矿俱乐部门口,我给李珊珊说:咱们去市区里头吧。她同意了,我们就做1路公交车往市里头走。刚上公交车后,我给我对象李珊珊说:刚才的婚礼上,我在新亚茶食府X房间偷了一个喝醉酒的男的黄金项链。我对象李珊珊说:中不中啊(指黄金项链)我说:没有事情,咱俩去市区里头把黄金项链给卖了就行了。我对象李珊珊同意了。下午大概3点多的时候,我们俩一起在凯撒下的公交车,下车后,我们俩个商量着随便转转,找到打金店把项链卖了。我俩从凯撒广场穿过去,走到了体育路上,然后顺着体育路往南,再顺着体育路由北往南走,走到了离文化宫东门还有50米处,在体育路路南看到了的一个打金店,打金店门口写了招牌,招牌上写“回收黄白金”。下午大概3点半左右的时候,我就和我对象李珊珊一起进了这个打金店,进去之后,我从我裤子右口袋中拿出了黄金项链,然后我给店里的人说要卖这条黄金项链,店里的人把黄金项链接住了,然后他们就拿着秤称重量,还问我:有多重啊我说:我不知道有多重。后来称重后黄金项链好像重量是90.87克,店里的人还问我:有发票没我回答说:买的天数多了,发票找不到了。我又问:回收黄金多少钱一克那个店里头的人说:335元一克。我对象李珊珊问:能不能再高点店里头的人说:不能。整个黄金项链价钱算了30411元,店里的人又说黄金项链脏了,得折扣某,就给了我30400元。黄金项链卖了后,我就和我对象李珊珊出了金店门,打了出租车到六矿大门口下车。下出租车后,我和我对象就走路进了六矿大院内,到了澡堂处。我对象在澡堂楼下等着我,我上了楼把卖黄金项链的钱30000元整放在了我的更衣箱里头,剩余的400元我装在口袋里头,然后回家,在走到我家门口的时候,这里有个小卖部,我还欠小卖部李惠芬400元钱,我就把这400元钱给了李惠芬。下午大概4点半的时候,我就碰到了今天举办婚礼陶鹏杨的妈妈王某X,王某X说我从他喝醉的兄弟脖子上把项链偷走了,我说我没有偷。王某X还给我跪下了,说我要是“拿”项链,就还给她,我没有承认,王某X又说:你要是不给我,我就报警。我说我真没“拿”项链,我们正说项链的事呢,王某X的丈夫陶建修带着警察来我家了,我就被带到了派出所,然后在派出所我承认了我偷项链的事情。我不认识被我偷黄金项链的这个喝醉男的,认识我就不偷了,后来我听王某X说这个男的是他兄弟。我偷黄金项链就是想卖几个钱花。我卖黄金项链的时候,店老板没有问我要身份证,没有问我在哪里买的黄金项链。我就给我对象李珊珊说:别人要问你见黄金项链没有,你说没有见。我对象同意了。我对鉴定结论没有异议。

2、被害人王某X于某述:今天是我二儿子陶鹏杨结婚的日子,我家在六矿一坑的新亚茶食府办的婚宴,我兄弟王某X过来帮忙,他的主要是陪对方的主客,我也是为了装面子,就把我大儿子陶柯柯的金项链拿了出来,让我兄弟带。下午1点多的时候,客人们都该走了,我兄弟因为陪客喝多了,他在饭店的一个房间里头椅子上躺着睡着了,这个时候我们村的一个孩,名叫朱某的,他进了我兄弟睡觉的屋子,我从门缝还看到朱某搂住我的兄弟王某X,我也没有在意,想着我们都有亲戚关系,这个孩肯定是进屋照顾我兄弟去了,我也没有管。后来客人都走的差不多了,我就进屋,准备安排人把我兄弟送回家,这个时候,我就发现我兄弟脖子上带的黄金项链不见了,当时我就蒙了,我马上就想到是朱某,这是因为首先我看到我兄弟睡觉这个屋子只有朱某进过,其次我听村里人说朱某吸毒,然后我就告诉了我的丈夫陶建修,我丈夫开车带着我去了朱某的家里头,这个时候大概下午3点左右,我自己进了朱某家,我丈夫开着车在门口等着,朱某不在家,他爸和他妈在家,我就把项链丢失的情况给他父母两口说了一下,朱某的父母说朱某不在家,他俩答应给我问问我项链丢失的情况,然后我就离开了朱某家,去了新亚茶食府饭店。下午不到4点的时候,朱某的妈妈给我家的一个亲戚打电话说:朱某回来了,我问朱某了,他说他没有拿项链,你们来吧。我一听这个消息,就和丈夫陶建修商量报了警,报警后我就去了朱某家,朱某还是不承认,我在他家哭了一场,还给朱某跪下了,朱某还是不承认。后来我丈夫陶建修等来了警察,带着警察来到了朱某家,把朱某带到了派出所。后来听警察说,朱某已经承认了自己偷项链的事实,并且已经把项链卖到了市区里头的打金店。我的黄金项链是老凤祥牌子,有90多克重,具体重量记不清了,08年买的,有发票。黄金项链买的时候好像价格是24000多元,现在应该价值4万元左右。

3、证人王某、王某X的证言内容与被告人朱某及被害人王某X的陈述及证言相互印证。

另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某、发还物品清单、嫌疑人指认作案现场照片四张、平顶山市价格认证中心平价认鉴(2011)X号关于某被盗黄金首饰的价格鉴定结论书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平顶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于某支持。被告人朱某对公诉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供认不讳。鉴于某告人朱某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并积极缴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毅

审判员姬富有

助理审判员陈亚丽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吴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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