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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和解协议

时间2012年3月6日下午

地点本院第五审判庭

审判员:李文波

代理书记员:罗京艳

原告陈某,女,19XX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住(略)。

被告胡某,男,19XX年1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县人,住(略)。

原告陈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原告陈某与被告胡某自愿和好。

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陈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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