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钟某诉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略)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钟某,男,19XX年8月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苏某,男,19XX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人,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高某,男,19XX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诉被告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钟某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390元,减半收取2695元,由原告钟某承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李文波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罗京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