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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舞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舞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1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9月29日被逮捕。现在押于舞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甲,舞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舞阳县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代理检察员焦红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及其辩护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15日7时许,被告人吴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三轮车,由东向西行至舞阳县X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骑自行车行驶的襄城县X村居民刘某某追尾相撞,致刘某某及自行车乘坐人杜某丁受伤,后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吴某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生前系严重颅脑损

伤而死亡,杜某丁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投案自首且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和解。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朱某、刘某乙等证言,尸检鉴定结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某对以上指控没有提出辩解。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有以下从轻情节:一是主动投案自首;二是足额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三是初犯,认罪悔罪,建议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5日7时许,被告人吴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三轮车,由东向西行至舞阳县X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骑自行车行驶的襄城县X村居民刘某某追尾相撞,致刘某某严重颅脑损伤,自行车乘坐人杜某丁头部受轻微伤,后刘某某(殁年55岁)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吴某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1年9月21日,被告人吴某投案自首,并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吴某供述证明自己是主动投案的,并供述了2011

年8月15日早上自己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车去买树途中将前方骑自行车的被害人撞倒后驾车逃逸的犯罪事实。

2、证人朱某、贾某证言证明案发当时在现场并看到被告人将被害人撞倒后驾车逃逸的过程。

3、证人徐某证言证明案发当天自己乘坐被告人驾驶车辆去买树,自己一直在睡觉,途中听被告人说撞住人后回家的事实。

4、证人杜某丙证言证明被害人刘某某是自己的母亲,杜某丁是自己的儿子,案发当天刘某某骑车带儿子看病途中被撞伤,后在县医院治疗无果后出院回家并死亡的事实。

5、证人李某证言证明现场勘查程序合法及见证提取倒车镜的过程。

6、证人贾某证言证明自己在案发后买被告人肇事车辆,购买时无倒车镜,与肇事车辆照片相印证。

7、证人王某证言证明作为120随车医生救治被害人的情况,证明被害人刘某某系颅脑严重损伤,后出院回家的事实,与证人杜某丁证言相印证。

8、证人曹某某、徐某证明2011年9月21日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具有自首情节。

9、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肇事车辆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置、状况及所遗留的自行车及机动三轮车倒车镜一个及肇事车辆的基本情况。

10、被害人尸体检验鉴定结论及照片证明被害人刘某某系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1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未安全行驶并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12、驾驶人车辆信息查询单证明被告人未取得驾驶证、车辆无行车证等事实。

13、归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系主动投案自首,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印证。

14、民事赔偿凭证及谅解手续证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人10.6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15、被害人的身份证明、死亡证明书证明被害人出生于1956年及已死亡情况。

16、被告人身份证、无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与查证相一致。

上述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舞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悔罪,且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效荣先

审判员王某新

审判员程攀峰

二O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金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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