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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廖XX、蒋某、谌某与被告安化县电力局平口供电所、王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安化县人民法院

原告廖XX,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蒋某,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谌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安化县电力局平口供电所。

负责人刘XX。

被告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12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廖XX、蒋某、谌某与被告安化县电力局平口供电所、王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廖XX、蒋某、谌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廖XX、蒋某、谌某负担。

审判员林令

二0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魏琳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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