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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谭XX诉被告谌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安化县人民法院

原告谭XX,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谌XX,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12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谭XX诉被告谌XX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以与被告和好夫妻关系为由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XX撤回对被告谌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刘克强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汤灵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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