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XX,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谌XX,女,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12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谭XX诉被告谌XX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以与被告和好夫妻关系为由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XX撤回对被告谌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刘克强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汤灵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