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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白某与被上诉人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49岁。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某,女,46岁,系刘某之妻。

共同委托代理人许文生,长葛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曾用名韩X),男,44岁。

委托代理人岳营周,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白某与被上诉人韩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某及其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许文生,被上诉人韩某的委托代理人岳营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胡琰峰

代理审判员蒋晓静

代理审判员张超伟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肖永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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