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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李某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甲,男,1951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XXX,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周某乙,男,1959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XXX,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李某丙,男,1955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XXX,汉族,教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丁,男,1983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XXX,汉族,居民,住(略)。系被告李某丙的儿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蒋某,女,1984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XXX,瑶族,农民,住(略)。系被告李某丙的儿媳。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周某甲与被告周某乙、李某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李某丙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万强、人民陪审员欧阳明俊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曹勤武担任记录。原告周某甲,被告周某乙及被告李某丙的委托代理人蒋某、李某丁到庭参加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周某乙给付原告周某甲8000元,于2012年9月30日前付清;被告李某丙给付原告周某甲6000元,已给付1500元,余下4500元于2012年4月25日之前付清;

二、原告周某甲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原告周某甲自愿负担。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2012年4月17日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某丙

代理审判员万强

人民陪审员欧阳明俊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曹勤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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