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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罗XX、李XX因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1)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XX。

委托代理人周XX。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

上诉人罗XX、李XX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黄校军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黄素、张海燕参加合议庭,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甄园园担任庭审记录。上诉人罗XX及其委托代理人周XX,被上诉人李XX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在二审庭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罗XX与上诉人李XX自愿离婚;

二、位于某州市X区X路X号住房归上诉人罗XX所有。位于某州市X区X路X号、73-X号门面归上诉人李XX所有;

三、上诉人罗XX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由上诉人罗XX负责偿还。上诉人李XX以个人名义所欠债务由上诉人李XX负责偿还;

四、上诉人李XX自愿以现金方式支付上诉人罗XX房屋分割折价补偿款70万元,其中40万元于某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下余30万元于2012年12月20日前付清,如逾期未付清,则零陵区X路X-X号门面归上诉人罗XX所有;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10,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400元,减半收取计5,200元,共计15,600元,双方当事人各负担7,800元。

以上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黄校军

代理审判员黄素

代理审判员张海燕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甄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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