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楚某甲,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楚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董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董某丁,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董某戊,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楚某甲诉被告董某丙、董某丁、董某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楚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楚某乙和被告董某丙、董某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董某丁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原告所在村X组的土地被征用,截止2010年3月份,原告应分得土地补偿款共计x元,但补偿款却被三被告领取平分。后与三被告协商无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土地补偿款x元。
被告董某丙辩称:原告所诉基本属实。本人分得原告土地补偿款后,曾为原告支出过医疗费、生活费,具体数额记不清了。另本人已赡养原告20多年,原则上不同意返还此款,愿通过与兄弟姐妹协商赡养原告的方式解决纠纷。
被告董某丁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答辩。
被告董某戊辩称:原告应分得的土地补偿款x元属实,原告花了1600元,剩余款项三被告平分了,现在本人愿意返还。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三被告系母子关系。2007年至2010年2月,原告所在的村X组给原告分配土地补偿款共计x元。该款项由被告董某丁、董某戊领取后,为原告花去1600元,剩余x元由被告董某丙、董某丁、董某戊平分。现原告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由,要求三被告返还土地补偿款。审理中,原告变更了诉讼请求,要求三被告每人返还土地补偿款x元。
本院认为:原告应分得的土地补偿款x元,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由三被告均分,三被告对此亦予认可,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三被告返还,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三被告每人返还x元,系对自己正当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董某丙辩称其曾为原告支付部分医疗费、生活费,因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对其所辩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董某丙、董某丁、董某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返还原告楚某甲款一万元。
案件受理费876元,由被告董某丙、董某丁、董某戊均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书伟
审判员丁建伟
审判员刘拴成
二0一0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