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X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某,主任。
上诉人宋某因信访答复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1)海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属于某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中,北京市X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针对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来的宋某所反映的信访事项,于2010年5月20日作出了答复意见。宋某不服该答复意见的内容,应当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相关程序予以解决。现宋某针对上述答复行为提起的本案诉讼,不属于某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宋某的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宋某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君慧
代理审判员贾志刚
代理审判员李智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魏浩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