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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a诈骗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李a,男,1976年x月x日出生于贵州省x县,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x组;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8年6月3日被拘留,2008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08]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a犯诈骗罪,于2008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a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6月3日15时许,被告人李a与他人结伙,至本市闵行区X镇X路X路口x桥处,采用故意丢、捡钱币的方式,搭识途经此处的王a后,将王带至闵行区X镇x村x号东侧绿化带,由李以失主身份寻找遗失的钱币,骗得王内有人民币6100余元的钱包1只。后因王及时察觉而被王及群众扭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a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上海市纪王储蓄所的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a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a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3日起至2008年12月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李a退赔赃款人民币六千一百元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钱华

书记员劳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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