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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贩卖毒品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经事先电话联系,于2010年7月14日4时40分许,至本市X路X号格林豪泰旅馆大厅内,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将1小包冰毒贩卖给王×,成交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案发后,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鉴定:送检王×的0.98克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杨××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案发经过》、拍摄的毒品、毒资的照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出具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黄××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且交代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毒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桑家旺

书记员施月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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