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安塞人,农民,住(略)。
被告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于201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和被告已协商和好,现申请撤回诉讼。
经审查,原告秦某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秦某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百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秦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李锋
二0一0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