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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昌平城管大队责令改正通知一案行政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X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洪某,大队长。

上诉人张某因要求撤销责令改正通知书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08)昌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某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张某诉请撤销的北京市X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向其送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并非已经成立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强制力,故对张某的权利义务未产生实际的影响,依法不属于某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张某的起诉正确,本院应予维持。张某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其主张某在小区物业拆除其葡萄架一节亦非行政诉讼审查范围,故张某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梁菲

代理审判员何君慧

代理审判员司品华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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