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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房地产物业管理公司与赵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益阳市房地产物业管理公司。

法定代表人莫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顾某某,该公司梓山苑物业管理处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汉先,益阳市三益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赵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10年7月20日,本院受理原告益阳市房地产物业管理公司与被告赵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被告于2001年8月20日入住益阳市梓山苑住宅小区,2001年8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按照被告房屋产权证上确定的面积,由被告以0.18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缴付物业管理服务费。被告从2006年5月1日起至2010年6月止,共计50个月,价格为0.18元/平方米/月,共计欠物业管理费1223元,违约金为352.8元。经原告多次口头、书面通知未果,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赵某于2010年8月22日之前交付原告益阳市房地产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费1200元。

二、其余部分,原告自愿放弃。

三、其他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爱英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叶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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