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胡某,女,汉族,住(略)。
原告罗某与被告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罗某于2012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罗某诉称:原告与被告胡某丈夫杨某某系朋友关系。2007年11月7日,杨某某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2011年7月,杨某某因发生事故不幸遇难。原告此后找到被告胡某追讨欠款未果,但被告至今仍未偿还。原告以为,被告胡某与杨某某系合法夫妻关系,且借款事实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笔欠款依法应由被告胡某偿还。原告遂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胡某辩称:原告所诉基本属实,被告愿意与原告协商还款事宜。
经审理查明:原告罗某与被告胡某之夫杨某某系朋友关系。2007年11月7日,杨某某向原告罗某借款2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条未约定还款日期及利息。2011年7月,杨某某因发生事故不幸去世。
另查明,杨某某与被告胡某系合法夫妻关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胡某分两次偿还原告罗某借款10000元,其中5000元2012年12月31日前偿还,剩余5000元于2013年10底前偿还。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自愿负担。
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丕
二○一二年二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庄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