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湖南省邵阳汽车运输总公司:
关于某们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湖南省邵阳汽车运输总公司已按照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清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第六项的内容履行了赔偿款82482.09元,此款现已全部执行到位,本案执行结束。
特此通知
二0一二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