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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被告:钱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以准备私下协商为由,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因当事人申请撤诉再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杨海波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某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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