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XX,因本案于2010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辩护人唐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孙XX及其辩护人唐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8月起,被告人孙XX从余XX(另处)处获取太阳城网站的网络赌博账号和密码,先后在本市X村XXX号XXX室其家中、临汾路XXX弄X号XXX室其租借地内,由孙XX提供赌博账号和密码及赌具笔记本电脑,开设以“龙虎斗”等形式的网络赌博,接受参赌人员孙XX、刘XX、李XX、宋XX、谢XX、吕XX、李XX(均另处)等人的投注,并从中抽取水钱。2010年6月8日晚,公安人员接举报,至本市X路XXX
弄X号XXX室,查获赌具笔记本电脑一台、参赌人员六名、赌资二万余元。
2010年6月23日,被告人孙XX在本市X路XXXX弄X号XXX室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证人余XX、胡XX、李XX、孙XX、刘XX、李XX、宋XX、谢XX、吕XX、吴XXX的证言和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制作的网络截图,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调取的“借条复印件”,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出具的到案情况,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孙XX的辨认笔录、户籍资料。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XX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
理,接受多人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XX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孙XX到案后有悔罪表现,可以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孙X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3日起至2010年12月22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作案工具与非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汤静隽
书记员祝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