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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资法民二初字第16号原告谢XX诉被告刘XX、刘某、袁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谢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居民,住资兴市商务局院内。被告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居民,住资兴市X镇X路X号。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居民,住资兴市X镇X路X号。被告袁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资兴市人,居民,住资兴市X镇X路X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XX诉被告刘XX、刘某、袁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XX以与被告刘XX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XX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4元,减半收取1212元,由原告谢XX承担。审判员赵伟二0一二年四月五日书记员廖发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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