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10年5月26日因盗窃被安陆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出售假币犯罪,于2010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出售、购买假币犯罪,于2010年6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信阳市第一看守所。
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Im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出售、购买假币罪,于2010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2010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份,被告人魏某某经贺××介绍,从一女子手中以1900元的价格购买x余元的假人民币后以2050元的价格卖给吴桂华(已判刑),吴桂华在使用时被当场抓获。后公安干警从吴桂华身上及住处搜出面值50元的人民币184张,面值20元的人民币70张,总面值x元,经中国人民银行鉴定上述人民币均系假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吴桂华的供述,证人贺××、孙××、赵××的证言,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辨认笔录,货币真伪鉴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明知是伪造的人民币而予以出售、购买,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出售、购买假币罪,信阳市Im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某尚能认罪,并主动缴纳罚金。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出售、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x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0年6月3日起至2011年4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严琼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胡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