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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某因不服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于某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作出的(2011)道法执字第93-1号罚款决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决定书

(2012)永中执复字第X号

申请复议人容某。

申请复议人容某因不服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于某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作出的(2011)道法执字第93-X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本院在复议期间,申请复议人容某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终结申请复议人容某申请复议一案的审查。

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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