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复议决定书
(2012)永中执复字第X号
申请复议人容某。
申请复议人容某因不服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于某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作出的(2011)道法执字第93-X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本院在复议期间,申请复议人容某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终结申请复议人容某申请复议一案的审查。
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