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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吴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吴某因与被上诉人吴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1)大民初字第X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4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吴某在一审中起诉称:原告在北京市X村拥有宅院一处,2001年原告之子将该院卖给被告,后经一、二审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将位于某京市X镇张新庄的房屋返还原告,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

一审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后,被告吴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房屋位于某京市X区,故大兴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据此裁定驳回被告吴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吴某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上诉,其上诉理由为: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吴某要求上诉人吴某将位于某京市X镇张新庄的房屋及宅院返还,因该址属北京市X区,故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吴某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吴某负担(于某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小燕

代理审判员娄玉玲

代理审判员李妮

二○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洪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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