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原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0)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黄小燕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娄玉玲、代理审判员李某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于2010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之委托代理人王某、被上诉人李某之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本院二审开庭审理期间,上诉人王某当庭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王某负担(于某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小燕
代理审判员娄玉玲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张洪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