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张某甲、迟某诉被上诉人张某乙返还原物纠纷管辖异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一中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迟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回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张某甲、迟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X号管辖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张某甲、迟某于2011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管辖异议上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张某甲、迟某申请撤回管辖异议上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甲、迟某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张某甲、迟某负担,于某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小燕

代理审判员李妮

代理审判员娄玉玲

二Ο一一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高瞳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