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永中执恢字第11-X号
申请执行人英德市柏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X路X号X楼。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永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永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委员会主任。
被执行人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江华瑶族自治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县县长。
本院在执行英德市柏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永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租赁经营合同纠纷的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永中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二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永中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光耀
审判员龙建辉
审判员陈连明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某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