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赵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职业为驾驶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周某,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职业为个体工商业主。住(略)。
委托代理人谢某,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赵某诉被告周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9日受理后,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文波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新华、人民陪审员何志峰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诉讼中,本院书面通知原告赵某于2012年3月30日前交纳诉讼费,原告赵某未按期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赵某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7272元,减半收取8636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长李文波
审判员张新华
人民陪审员何志峰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邹琼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