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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资民二初字第76号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曹某某,男,48岁。

被告陈某某,48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19.98元,减半收取3459.99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审判员姚永飞

二0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李文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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