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某,男,48岁。
被告陈某某,48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19.98元,减半收取3459.99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
审判员姚永飞
二0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李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