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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宋玉北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X村民委员会、洛阳市X村第三村X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宋玉北,男。

委托代理入:宋玉东,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洛阳市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村委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洛阳市X村X组。负责人:郑红喜,该村X组长。

委托代理人:胡秀梅,洛阳市X区邙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以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

上诉人宋玉北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工农村X区洛浦办事处工农村X组(以下简称工农村X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宋玉北及委托代理人宋玉东,被上诉人工农村X组的委托代理人胡秀梅,被上诉人工农村X组的负责人郑红喜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周朝晖

代审判员:梁俊

代审判员:杨元卿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某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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