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住所地:永兴县X镇X路。
负责人:李某,系该行行长。
被告:陈某,女,汉族,永兴县人。
被告:许某,男,汉族,永兴县人。
本院于2012年3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诉被告陈某、许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陈某下落不明为由,于201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4元,减半收取31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丁秋萍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谢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