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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人韩某申请执行(2012)澄执字第00034号案件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澄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韩某,女,汉族,澄城县北关中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韩某,女,汉族,澄城县X镇居民。

被执行人韩某,男,汉族,澄城县寺前中心卫生院退休职工,系申请执行人之父。

韩某与韩某追索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4月21日作出(2010)澄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权利人申请已对2011年6月底前抚养费执行完毕,现权利人申请执行2011年7-12月抚养费1822.8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2011年7-12月抚养费1822.8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澄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海杰

审判员周峰

审判员杜宏刚

二O一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周新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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