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街。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
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场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场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0)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10日作出(2011)西民四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申请人西安市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134880.84元。同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经执行回全部案款134880.84,申请人西安市某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2月7日出具收条并确认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莲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臧振华
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高红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某甲